这意味着,企业承担着大量的期限错配问题,相当一部分的固定资产投资是以短期资金支撑的,企业事实上成为吸收流动性问题的一个主体(借助民间借贷等形式借新还旧)。
另一边是金融市场的平均期限较短,资金周转速度加快,规模扩大,对风险补偿的收益要求增加。任何货币金融的投放(总量宽松)都可能被合理配置到缺乏内在经济合理性的项目和主体上。
由于政府的隐性担保和道德风险,以及银行信用的滥用,导致地方融资平台、过剩产能以较高的融资成本,维持现金流的流转。当不良贷款继续上升到11.9%,商业银行损失掉所有税前利润。但房地产价格上涨与政府土地管制和土地收入有相当密切的关系,这又在一定程度上引入政府的隐性担保。我国有必要主动推动国内的去杠杆过程,及时释放金融和经济风险。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商业化程度已大幅提高,但政府仍大量使用行政性管理手段,导致规避管制的创新活跃。
四是我国的货币金融环境事实上是宽松的,支持金融体系的扩张行为。考虑到一般企业的真实利率均超过上两种利率,则可认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资产收益率已低于金融收益的要求其实,监管机构如何设置不是关键所在,关键在于监管机构能否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监管机构,其中衡量的最重要标准就是:它能否适应市场的需要,以保持其独立性、中介性和自治性。
其次,2009年3月26日奥巴马政府领导下的财政部公布了金融体系全面改革方案,即《金融监管改革框架》。因此,中国金融监管的当务之急是加快体制性变革,消除影响包括金融市场在内的所有市场机制健康发展的不利因素,加快完成美国等西方国家早已完成的市场暨法治化道路,实现理性和高层次的金融暨经济自由化,并以此为基础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而这种国家调控作用恰是建立在自由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基础上,绝非简单地对自由市场经济的否定。从金融市场来看,金融体制性变革必须围绕影响金融企业、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以及金融监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等健康发展的体制性障碍。
如果中国的金融监管避重就轻,过多地纠缠于美国的金融危机及经验教训,无疑是缘木求鱼的做法。但也有民间组织经过法定授权履行金融监管职能,比如英国的金融服务监管局(FSA)等。
殊不知美国却是世界上金融监管制度最为健全的国家之一。理性的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市场主体的形成有助于实现其与金融经营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是对金融经营者无形的挑战和竞争。[①] 双线多头监管模式是指美国是由联邦和州两条线监管,其中联邦和州各自又有多个监管机构。加强政府应对金融危机所需要的工具和手段。
[⑥] 关于经济国家的说法,类似的表述还有福利国际、积极国家等。[6] 曲伟.60年发展:中国创造震惊世界的奇迹[N].光明日报,2009-10-30。[4]与金融监管机构有效监管同等重要、甚至更为重要的三个因素是法治、市场约束和内部控制。因此,需要国家职能的转型,即从政治国家或集权国家,以及夜警国家向经济国家的转变。
对于中国而言,法治国家也应当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中国金融监管的当务之急是加快金融体制性变革,通过一定的可承受的风险代价获得体制性突破,为金融市场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④] 鉴于集体企业概念和性质的模糊与争议,以及现实中的微弱,故在此忽略不计。因此,通过金融体制性变革,打破公权力尤其行政权力对社会中介机构不当干预,取消其相应的行政级别,保障其独立性、民间性、中间性、公共性和自治性等特点,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中间层组织。
如何看待这场金融危机?很多学者将其归咎于美国的金融自由化及其市场原教旨主义的失败,甚至有人因此而怀疑或否定市场机制。这是防范金融风险的第二道防线。在畸形的金融监管机构及其公权异化情况下的金融监管尤其是所谓的从严金融金融监管,在较低层次的金融暨经济自由化情况下,不但不能有效解决金融风险问题,反而进一步抑制了金融市场的发展,助长了金融市场的不健康因素。固然美国等西方国家或许存有某些政治因素,但我们更应当从经济自身寻找原因。一方面,在政治国家的阴影下,权力没有得到有效制约,从而挤压了市民社会的空间,同时也挤压了金融市场。[③]因此,企业好坏直接关系到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虽然,金融系统性风险理论(即多米诺骨牌效应)决定了金融危机的破坏性很强,但金融市场的巨大正面效果告诉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而美国政府7000多亿美元的救市计划却经历了国会多次的较量及其法治化的表现如2009年的《复兴与再投资法》等。
又比如:我国金融消费者利益损害更多地不是来自金融市场本身,而多是来自体制性缺陷。因此,适度的金融混业经营、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金融资本项目的对外开放度、人民币的国际化等均应当纳入金融机构改革的范畴,并有步骤地加以推进。
金融衍生产品的高度发展在法律或政策的稍加疏忽或漏洞均有可能引发金融危机。将来条件成熟时,再考虑是否设立独立的统一金融监管机构。
一旦金融机构市场化程度不高时,在缺乏市场约束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内部的公司治理结构必然残缺不全。那为何美国仍发生这场金融危机呢?恰说明了美国金融市场及其金融衍生产品的发达。其中,混业监管已经成为国际发展趋势。但问题是,国有企业的规模更多地不是来自市场竞争的结果,而是来自不合理的行政垄断。
虽然,从1979年到2009年,国有经济比重由90%以上降低到1/3左右,但仍达到1/3,远远高于国际水平。三、余论 本文或许具有盛世危言的感觉。
《金融监管改革框架》主要内容包括:防范系统性风险。3、金融监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回归市场,实现自治 (1)从金融监管机构来看 通常,金融监管机构具有官方属性。
从欧洲国家来看,现例举英国、德国等国的做法。其次,司法独立性不够,司法公正没有得到彰显。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如下几点: 1、金融机构:企业市场化与公司治理 在我国,广义的金融机构主要涉及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而这些问题常因某种需要,通过强权得以隐瞒或内部消解,从而留下了更多隐患。没有金融暨经济自由化,就没有发达的金融市场。金融监管暨经济法治才具有现实意义。
[⑤] 国有企业主要存在于市场机制无法或难以发挥作用的领域。从所有制性质来看,企业主要包括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
[7]因此,从金融市场来看,基于国家所有权神话,国有企业比重过高不利于形成理性的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鉴于此,关于后金融危机时期对中国金融监管的经验启示,很多学者提出了相同或相似的观点,主要包括如下几点:从机构监管向以目标为基础的功能监管的转变。
害怕因此而强化外在于市场的国家干预。就联邦而言,其中主要的监管机构有美联储、货币监管署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